性平專區


工作人員性騷擾防治處理要點

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

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

113年5月15日訂定

114年3月13日基金會月會修訂通過

  • 本會為提供工作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,特依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第十三條第一項:「雇主對於其所屬受僱者,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,並應防治職場性騷擾」,以及勞動部頒佈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」之相關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
前項所指之工作人員包括支薪之全職、兼職工作人員、志工、實習生以及受本會委託執行業務之人。

  • 本會之性騷擾及申訴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悉依本辦法規定行之。
  • 本會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,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,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定義,不得有下列之行為:
  •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: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  • 交換式性騷擾: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  • 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: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,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。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,包括身體、心理或性之傷害、痛苦、施加威脅、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。(例如:遭受任何人透過數位或網路,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電子郵件或簡訊;傳送猥褻文字、聲音、圖畫、照片或影像等資料給他人。)
  • 權勢性騷擾:指對於因僱用、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、監督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。

本會應設置申訴專線電話、專用信箱、線上申訴表單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,且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;規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、調查及處理程序,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。案件一律以保密方式處理,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。

  • 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重要原則:

一、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具保密及證據保全義務。

二、事件相關人需依循迴避原則。

三、雇主在調查過程需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進行調查,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,有詢問當事人必要時,應避免重複詢問、或使當事人互相對質。

  • 受理申訴流程:(參照附件一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流程圖)
  • 性騷擾之申訴人,得以言詞(口頭)、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【性騷擾防治申訴書】(參照附件二)。若申訴人是以言詞(口頭)或電子郵件的方式申訴,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申訴書紀錄,並向申訴人朗讀或讓申訴人閱覽後,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,確認其內容無誤。
  • 受理人員為基金會專責窗口(目前是人事),並請立即回報申訴處理單位及執行長,進行調查與專責處理。
  • 本會受理性騷擾事件之「申訴處理單位」(或調查小組)成員組成規定:
  • 由人資專員、各部門指定主管以及外部委員等3人以上組成。
  • 成員需具性別意識或法律、心理相關專業人士。
  • 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2分之1。
  • 對申訴案件有偏頗或利害關係之人員,應迴避擔任申訴處理單位(或調查小組)成員。
  • 知悉性騷擾後之處理流程:
  •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。
  •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協助措施。
  •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(如:法律服務等)。
  • 協助保留相關證據(人證或物證)並告知申訴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。
  • 啟動調查程序:將案件提交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,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,需於申訴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召開第一次調查會議,並於最後一次調查會議後14日內作成性騷擾事件初步結果報告。
  • 審議及後續處置:由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做成決議並提出懲戒及處理建議,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、被申訴人、執行長及業務單位最高主管,需於調查報告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。
  • 通知地方主管機關,並上傳「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」,應於事件調查完結後30日內完成。
  • 申訴處理期限應於雇主自接獲申訴翌日起至結案為止為2個月期間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。
  • 如申訴人對於調查或懲戒結果不服,於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申訴時效,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  • 受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處理單位(或調查小組)相關程序規定:
  • 申訴處理單位由本會執行長指定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,主席若因故無法主持會議,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。
  • 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的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;違反者,主席應終止其參與,本會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。
  • 申訴處理單位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同意始得作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申訴處理單位應附具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
  •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會得視情節輕重,對行為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懲戒或處理;如涉及刑事責任時,本會得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。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本會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懲戒或處理。
  • 本會於性騷擾事件結束調查處理一個月後,人事專員仍須就性騷擾事件為後續追蹤,以避免再度發生性騷擾事件,或受僱者之間發生報復事件。追蹤方式包括面談或問卷調查等方法,追蹤結果應以書面方式回報執行長。
  • 本會每年應定期對所有員工進行性騷擾防治的教育訓練,以提高全體員工的性別平等意識和防範性騷擾的能力。
  • 本辦法由基金會月會核定公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性騷擾防治申訴書

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

職場性騷擾防治申訴書

被害人資料 姓名 性別 □男 □女 出生年月日  年月日(歲)
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護照號碼) 聯絡電話 職稱
戶籍地址   縣市  鄉鎮市區   村里    路街    段巷    弄    號    樓
通訊地址 □同戶籍地址 □另列如下(請勿填寫郵政信箱)
國籍別 □本國籍非原住民□本國籍原住民□大陸籍(含港澳) □外國籍□其他(含無國籍)
身心障礙別 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□疑似身心障礙者□非身心障礙者□不詳
申訴事實內容 加害人姓名   職稱 聯絡電話
與被申訴人

兩造關係

□(前)配偶或男女朋友 □親屬 □朋友 □同事 □同學 □師生關係 □客戶關係 

□醫病關係 □上司/下屬關係 □其他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事件發生時間
事件發生地點
事件發生過程
申(告)訴意願 □提出申訴 □暫不提申訴 □提出告訴(第25條) □暫不提告訴(第25條)
相關

證據

附件1:

附件2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無者免填)

申訴人(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)簽名或蓋章:       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申訴日期:  年  月  日

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,未滿20歲且未婚之未成年者性騷擾申訴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。)

以上紀錄經當場向申訴人朗讀或交付閱覽,申訴人認為無誤。

紀錄人簽名或蓋章:

———————-處理情形摘要(以下申訴人免填,由接獲申訴單位自填)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初次接獲單位 接案人員 職稱
聯絡電話 接獲申訴時間   年  月  日 □上午□下午  時  分
備註 1.本單位即為當事人所屬機構或僱用人,如有資料不齊者,請申訴人於7日內補正資料,否則不予受理。

2.本單位將於接獲申訴3日內將本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申訴處理單位處理。  

備註:1.本申訴書填寫完畢後,「受理人員」應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。

2.機構應於申訴到達日起3日內決定受理與否,並應通知當事人。

3.本申訴書(紀錄)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,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法定代理人資料表(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,未滿20歲且未婚之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。)

 法定代理人資料

 

姓名 性別 □男 □女 出生年月日   年   月   日(  歲)
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護照號碼) 聯絡電話
住(居)所   縣市  鄉鎮市區   村里    路街    段巷    弄    號    樓
職業 □學生□服務業□專門職業□農林漁牧□工礦業□商業□公務人員□教職人員□軍人

□警察□神職人員□家庭管理□退休□無工作□其他□不詳

關係

委任代理人資料表(無者免填)

委任代理人資料 姓名 性別 □男 □女 出生年月日   年   月   日(  歲)
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護照號碼) 聯絡電話
住(居)所   縣市  鄉鎮市區   村里    路街    段巷    弄    號    樓
職業 □學生□服務業□專門職業□農林漁牧□工礦業□商業□公務人員□教職人員□軍人

□警察□神職人員□家庭管理□退休□無工作□其他□不詳

*檢附委任書